(2015)乌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梦露与赵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万马联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露,赵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万马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张梦露,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告:赵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万马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法定代表人:白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梦露与被告赵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万马联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露撤回对被告赵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万马联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56元,合计181元由原告张梦露负担(原告已交费用181元)。审判员 毛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