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戴思勇诉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南安市洪濑镇建新丝印加工厂、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戴思勇,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戴平原,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蔡子恩,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松勇,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美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南安市洪濑镇建新丝印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阮建新,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海龙、林玮,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戴思勇诉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美星彩印有限公司、南安市洪濑镇建新丝印加工厂、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思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善根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人民陪审员 戴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