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傅xx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丽红,女,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丽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洗浴广场女浴室,趁被害人臧x搓澡之际,盗取臧红的更衣箱钥匙,盗走臧红放在更衣箱钱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赃款被挥霍。2.2012年5月5日13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浴池女浴室,趁被害人梁xx搓澡之际,盗取梁敏华的更衣箱钥匙,盗走梁敏华放在更衣箱内的包(价值人民币270元),内有人民币12000元。包被扔掉,赃款被挥霍。3.2012年11月9日12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浴池女浴室,趁被害人孙xx打开更衣箱后去旁边化妆之际,盗走孙xx更衣箱内的包(价值1680元),内有人民币6500元、苹果4型手机1部(价值4000元)、钱包1个(价值8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4.2012年12月14日13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浴池女浴室,趁被害人张x打开更衣箱后去旁边化妆之际,盗走张x放在更衣箱内的包(价值360元),内有人民币7900元、三星NOTE1手机1部(价值2800元)、移动硬盘1个(价值629元)、U盘1个(价值1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5.2012年12月15日13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洗浴女浴室,趁被害人林xx打开更衣箱穿衣服之际,盗走林xx放在更衣箱内的包(价值60元),内有人民币1200元、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5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6.2013年2月份的一天13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洗浴女浴室,趁被害人雷x打开更衣箱穿衣服化妆之际,盗走雷欣放在更衣箱内的包(价值1000元),内有人民币2400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2100元)。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7.2013年7月20日13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洗浴女浴室,趁被害人谷xx打开更衣箱穿衣服化妆之际,盗走谷xx放在更衣箱内的包(价值100元),内有人民币7000元、浪琴手表1块(价值10846元)、三星I9308手机1部(价值400元)、金立手机1部(价值800元)、HTC手机1部(价值2500元)、钥匙、银行卡等。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8.2013年10月11日14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浴池女浴室,趁被害人林x搓澡之际,盗取林x的更衣箱钥匙,将林x放在更衣箱内的包(价值720元)盗走,内有人民币22200元、OPPO手机1部(价值2700元)、钱包1个(价值270元)、充电宝、身份证、银行卡等;同时盗走被害人韩xx放在林x处的包(价值480元),内有人民币2000元、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9.2013年11月15日15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x洗浴女浴室,趁被害人邹xx搓澡之际,盗取邹xx更衣箱钥匙,盗走邹xx放在更衣箱内的包,内有人民币1250元、智能手机1部(价值1440元)、普通手机1部(价值276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10.2013年12月6日16时许,傅丽红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湖洗浴女浴室,趁被害人韩xx打开更衣柜在旁边化妆之际,盗走韩xx放在更衣箱内的包,内有人民币2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赃物被扔掉,赃款被挥霍。傅丽红于2014年7月17日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傅丽红共盗窃10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10083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购物发票,证实被盗物品价值。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傅丽红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侯xx的证言,证实其是xxx浴池女浴区的搓澡工,在该浴池洗澡的45号一位30岁左右的女士衣柜内物品被盗。2.证人满xx的证言,证实其是xx洗浴女浴区的清洁工,在该浴池洗浴的55号箱的女士浴箱内的物品丢失。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听女儿张x说,在建华区xx洗浴中心洗澡时丢失现金7000元,手机、移动硬盘和一些卡。(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藏x、梁xx、孙xx、张x、林xx、雷x、谷xx、林x、韩xx、邹xx、韩xx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财物丢失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傅丽红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傅丽红指认作案现场。(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4)4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手表、钱包等价值8000元。(七)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傅丽红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傅丽红盗窃数额为100831元,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傅丽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傅丽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831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烜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人民陪审员 于洪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磊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