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以西商业路B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麦,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陵城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崔雪峰,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3)德中立民初字第28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13)德中立民初字第28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