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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加层、胡存超、李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加层,胡存超,李方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741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先争,主任。被告:田加层。被告:胡存超。被告:李方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加层、胡存超、李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