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加层、胡存超、李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加层,胡存超,李方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741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先争,主任。被告:田加层。被告:胡存超。被告:李方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加层、胡存超、李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