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牛子明、刘全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排镇牛家排村负责人刘亚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牛子明,农民。被执行人刘全禄,农民。被执行人牛长松,农民。被执行人立胜清,农民。被执行人牛为国,农民。被执行人李兵,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平,农民。被执行人王和平,农民。被执行人谢青山,农民。被执行人韩庆红,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被执行人牛子明、刘全禄、牛长松、李胜清、牛为国、李兵、王建平、王和平、谢青山、韩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0277.97元(含诉讼费36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9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子明缴纳执行费5949元,给付执行款13647元(含诉讼费3647元),尚有389630.97元待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9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