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燕玲与黄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玲,黄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黄燕玲,教师。被执行人黄铁军。申请执行人黄燕玲与被执行人黄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已结标的额21530.8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鹏审判员 陈自然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