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林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