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交到我院,我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执行员 王立民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