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香与陈泽军、王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陈泽军,王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464-1号原告:张香。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告:陈泽军。被告:王燕。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修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诉被告陈泽军、王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王燕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4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张香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张香自行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树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人民陪审员 冯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