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亚起与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起,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22-1号原告张亚起,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昌吉市昌鼎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新疆昌吉市。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二十四区友好东街君豪绿园。法定代表人石金禹,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起与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4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一、冻结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亚起所有的车号为新BYQ6**森林人JF1SJ93D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张吉萍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1558**);查封担保人郭德荣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0454**);查封但保人穆文恒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昌市房字第00178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代江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