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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帅与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王帅,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永霞,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永可,男,193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芸,女,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文哲,男,200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理人田永霞,系赵文哲之母,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修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帅诉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帅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