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帅与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王帅,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永霞,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永可,男,193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芸,女,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文哲,男,200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理人田永霞,系赵文哲之母,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修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帅诉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帅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田永霞、赵永可、王芸、赵文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