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法民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洁因与被申请人孙光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洁,孙光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民监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洁,女,汉族,现住新疆喀什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光荣(曾用名:孙伟),男,汉族,现住喀什市。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洁因与被申请人孙光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民终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洁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孙光荣应当赔偿支付21080元,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孙光荣的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口头答辩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正确,装修合同的总价款是5万元,刘洁已经支付40800元,余9200未付。未完工的工程评估价为21080元,减去未付的9200元,就是二审认定的1188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刘洁已依约向被申请人孙光荣支付了装修款,但被申请人孙光荣未依约履行装修的义务,经喀什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未完成的装修工程量进行了估价,以双方签订的总价50000元的《装修合同》为依据,评估结论为需再花费21080元才能装修完毕交付使用,鉴于申请人刘洁未全额支付合同总价,尚余9200元未付,故二审在未完工程量21080元中扣除未支付的9200元,判令被申请人孙光荣向申请人刘洁支付赔偿款11880元,并无不当。故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申请人刘洁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李百让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