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宏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宏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林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市宏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379号的被执行人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9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9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