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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梅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林,被告被王树胜、杨光青、王豪,第三人申云凤、王书敏、王书恒、王书贵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王树胜,杨光青,王豪,王书敏,王书恒,王书贵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重字第2号原告王树林,男。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胜,男。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青,女。委托代理人张军,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豪,女,在校学生。委托代理人杨光青,女。系王豪母亲。第三人王书敏,女。第三人王书恒,男。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书贵,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林,被告被王树胜、杨光青、王豪,第三人申云凤、王书敏、王书恒、王书贵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申云凤因病去世后,未确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视为诉讼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林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全额退回原告王树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