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卢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教师,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卢某甲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7日以靖检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南靖043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9线由龙岩往漳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19线112KM+950M处时(龙山),于路右车道与交会方向欲左转弯驶往龙船线路口的韩某驾驶闽E×××××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卢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卢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另查明,被告人卢某甲在案发后于2014年9月19日自动到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人民币1500元。经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查明被告人卢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卢某甲归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南靖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韩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卢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能积极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甲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卢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惠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