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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王旭莹,崔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王旭莹,崔祥,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3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负责人钟兴华,行长。被告王旭莹,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生。被告崔祥,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生。被告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协信彩云湖1号96栋19-3。负责人吴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王旭莹、崔祥、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旭莹、崔祥、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旭莹、崔祥、重庆市荣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