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瑞文与毛天星、余献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瑞文,毛天星,余献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龚瑞文。被执行人:毛天星。被执行人:余献福。申请执行人龚瑞文与被执行人毛天星、余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2日,龚瑞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毛天星、余献福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5月28日,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违约金100000元,欠缴本案受理费8520元、执行费160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