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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某在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县东府印象项目部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某某在陕西正隆达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县东府印象项目部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