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台州爱玛仕家具有限公司、张娟与张娟、尚金群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爱玛仕家具有限公司,张娟,尚金群,唐玉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台州爱玛仕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云庆。委托代理人:杨青松。被告:张娟。被告:尚金群。被告:唐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爱玛仕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尚金群、唐玉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