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程亚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均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127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亚均,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无业,住所地通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亚均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5月2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海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程亚均及其辩护人卢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琳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3日晚下雨,路面潮湿,当天20时20分许,被告人程亚均驾驶川Y×××××号小型客车沿本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大道路口北侧,闯红灯掉头时与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至路口右转弯的靳某驾驶的皖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亚均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沿朝阳路向北逃逸,并将该小型客车的前后车灯关闭,车辆超速行驶。当晚20时27分许,被告人程亚均驾驶该小型客车逃逸至红旗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米亚花园南门时,撞击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被害人刘某死亡,人力三轮车受损,小型客车前挡风玻璃破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亚均继续驾车超速逃逸,当晚20时30分,被告人程亚均驾驶该小型客车逃逸至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达售楼部门前,撞击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部,致被害人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卡于小型客车右轮中,被告人程亚均未停车继续加速行驶,将电动自行车推行几十米后驾车逃逸。经查,被告人程亚均驾驶机动车连续发生三起交通事故后均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程亚均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三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靳某、刘某、李某在事故中均无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程亚均负此三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26日,交警部门查获川Y×××××号小型客车。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程亚均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接警清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面包车行驶轨迹及三次发生事故现场位置图,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聘请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等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亚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已经给付被害人近亲属2.3万元,其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晚下雨,路面潮湿,当天20时20分许,被告人程亚均驾驶川Y×××××号小型客车沿蚌埠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大道路口北侧,闯红灯掉头时与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至路口右转弯的靳某驾驶的皖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亚均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沿朝阳路向北逃逸,并将该小型客车的前后车灯关闭,车辆超速行驶。当晚20时27分许,被告人程亚均驾驶该小型客车逃逸至红旗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米亚花园南门时,撞击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被害人刘某死亡,人力三轮车受损,小型客车前挡风玻璃破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亚均继续驾车超速逃逸,当晚20时30分,被告人程亚均驾驶该小型客车逃逸至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达售楼部门前,撞击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部,致被害人李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卡于小型客车右轮中,被告人程亚均未停车继续加速行驶,将电动自行车推行几十米后驾车逃逸。被告人程亚均驾驶机动车连续发生三起交通事故后均驾车逃逸,程亚均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三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靳某、刘某、李某在事故中均无过错行为,被告人程亚均负此三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26日,交警部门查获川Y×××××号小型客车。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程亚均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另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程亚均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蚌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十四日。被告人程亚均已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警清单、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面包车行驶轨迹及三次事故现场位置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送达回执,被害人靳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程某、王某、史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亚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亚均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经给付被害人近亲属2.3万元,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亚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