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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陆学解,周国其,周国芬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陆学解,周国其,周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学解,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伊莱斯灯饰经销部业主,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国际商贸广场负二层C区4-03号。(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周国其,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周国芬,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学解、周国其、周国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学解、周国其、周国芬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学解、周国其、周国芬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存款8588.50元(其中本金8538.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期间双倍利息另行算。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学解、周国其、周国芬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陆学解、周国其、周国芬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阿力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