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廖洪伟与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伟,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廖洪伟,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廖洪伟诉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5833元,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洪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