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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福胜诉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胜,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8号申请人王福胜,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王福胜与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米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