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福胜诉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胜,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8号申请人王福胜,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王福胜与齐齐哈尔五金工具一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米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