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瑞木与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木,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胡瑞木。被执行人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梦兰物流园区A楼)。法定代表人魏长盛,执行董事。胡瑞木与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熟虞商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应给付胡瑞木运输费62000元。由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15年1月之间于每月的10日前各给付10000元,余款12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胡瑞木,均由双方直接交付;二、如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项义务,则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应支付胡瑞木违约金7000元。胡瑞木有权就全部运输费62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7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胡瑞木与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盛航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长盛无法找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676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商初字第00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