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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源区公安局、陆学新与李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靖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源区公安局,陆学新,李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靖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江源区公安局,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马树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学新,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源县。被告:李洪波,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靖宇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源区公安局、陆学新与被告李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靖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源区公安局、陆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