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汪桂芳与张正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芳,张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汪桂芳,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正松,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冻结了被告张正松在安徽舒城正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41存款16140元。现经原、被告协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正松账户62×××41存款16140元的冻结,并将其中的16000元划拨到舒城县人民法院的账户(开户行:安徽舒城县农村合作银行,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审判员 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