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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谭自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兆英,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羊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兆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兆英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钟兆英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钟兆英的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钟兆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钟兆英应当支付的居间服务费136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因申请执行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钟兆英应当支付的居间服务费136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