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顺荣、吕志强、吕丽芳与被执行人邹国基、董火旺侵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顺荣,吕志强,吕丽芳,邹国基,董火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廖��荣,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吕志强,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吕丽芳,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花桥乡。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朝荣,农民,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松溪县花桥乡花桥村桥头46号。被执行人邹国基,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董火旺,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廖顺荣、吕志强、吕丽芳与被执行人邹国基、董火旺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国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另经查询,被执行人董火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没有登记记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