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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喻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已经协商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