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喻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已经协商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