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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日图宝音图与斯钦图、呼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钦图,呼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333号请执行人乌日图宝音图,男,现住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敖包萨其嘎查一组。被执行人斯钦图,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团结组。被执行人呼达古拉,女,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团结组。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乌日图宝音图诉斯钦图、呼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