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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桂荣与张文梅、周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桂荣,张文梅,周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桂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淑艳,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梅,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坤,无业。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世勇。上诉人曹桂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曹桂荣。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