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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丽苹与秦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苹,秦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王丽苹,女,43岁。被告秦宝军,男,51岁。原告王丽苹与被告秦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宝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苹诉称,被告秦宝军于2014年5月25日在我处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秦宝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5日始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被告秦宝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上述事实原告提交借据一枚。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秦宝军向原告王丽苹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宝军偿还原告王丽苹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5日始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秦宝军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