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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金镇桐林坳社区渔婆塘居民小组与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镇桐林坳社区渔婆塘居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镇桐林坳社区渔婆塘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危波,该××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文武。申请执行人黄金镇桐林坳社区渔婆塘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兴湘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