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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余行初字第27号原告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剑江村狮墩头村上河江10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君。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保庆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周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与受伤人徐春林就工伤一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新城食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平君审 判 员  徐 洪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