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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永军与张英杰、马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军,张英杰,马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军,男,1979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75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志国,男1972年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永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劳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志国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划拨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