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永军与张英杰、马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军,张英杰,马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军,男,1979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75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志国,男1972年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永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劳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志国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划拨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