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3号原告林某,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8日原告林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萌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