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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3号原告林某,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8日原告林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萌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