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尔明。委托代理人:黄琦,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责人:李选春。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浙江高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