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育珊与戴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育珊,戴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美红,女,回族。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婧,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育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李育珊。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张灵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