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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育珊与戴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育珊,戴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美红,女,回族。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婧,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育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李育珊。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张灵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