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卫红、李彪、兰州澳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焕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杜卫红,李彪,兰州澳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焕合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中山路131-139号。法定代表人段鸿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蔺淑婷,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22301198909143326,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双城镇高头沟村三组13号。委托代理人魏媛,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8208283047,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182号601。被告杜卫红。被告李彪。被告兰州澳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岳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焕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卫红、李彪、兰州澳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焕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城关区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12元,减半收取228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兰生代理审判员 姚 琼人民陪审员 马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