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吕小斌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吕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局)。机构代码:01134634-9。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被执行人吕小斌。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赤工商处字(2014)第9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作出的赤工商处字(2014)第9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作出的赤工商处字(2014)第9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工商局作出的赤工商处字(2014)第98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