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丽诉被告刘新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刘新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452号原告刘美丽,女,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北刘村三组。被告刘新柱,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尖角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丽与被告刘新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美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原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