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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丽诉被告刘新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刘新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452号原告刘美丽,女,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北刘村三组。被告刘新柱,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尖角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丽与被告刘新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美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原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