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美玲与魏连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美玲,魏连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曹美玲,女,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魏连营,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玲诉被告魏连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美秋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美玲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连营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美玲负担。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