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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16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仁龙、杨永法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仁龙,杨永法,兰大强,许新红,杨小红,杨永泉,黄跃峰,兰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鼎执字第1614-3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邦平。被执行人雷仁龙,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永法,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兰大强,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许新红,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小红,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永泉,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黄跃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兰得国,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跃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黄跃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二、划拨被执行人黄跃峰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三、划拨被执行人黄跃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