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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荣文江与荣文合、荣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文江,荣文合,荣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荣文江,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凤,女,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荣文合,男,汉族。被告荣铁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文江诉被告荣文合、荣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荣文江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己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文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荣文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文江承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