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107-1号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广电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陈庆玲,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足支行存款18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