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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钱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欲与被告钱某某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162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 翔人民陪审员  林炳宗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丽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