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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云与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吴云,女,1981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春豹,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绍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维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与被告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云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撤回对被告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吴云承担。审 判 长  石福义代理审判员  董 菲代理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