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开秀与谭莉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秀,谭莉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秀,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谭莉覃,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开秀与被执行人谭莉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谭莉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莉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莉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谭某某”(已故)名下位于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鑫空间住宅小区1号楼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长宁县房权证长宁镇字第201200X**号)过户至李开秀名下。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