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邬某,女,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