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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邬某,女,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更多数据: